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法字第305號
聲 請 人 蔡金萬
相 對 人 財團法人中華關帝文教基金會
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中華關帝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,本
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財團法人中華關帝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「修正條文」欄第五條至第十四條所示。
其餘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,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。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,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,法院得因主管機關、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,為必要之處分;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,法院得 因捐助人、董事、主管機關、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, 變更其組織。民法第62條、第63條定有明文。是依上開規定 聲請法院變更財團之捐助章程者,就民法第62條部分,應以 原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為要 件;就民法第63條部分,則以捐助章程之變更涉及財團組織 變更者為限。至不屬於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,僅需取得目的 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,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,無 聲請法院處分之必要。
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為相對人財團法人中華關帝文教 基金會之董事長,茲因財團法人法實施而依法修訂相對人之 捐助章程如附件「修正條文」欄所示,爰請求裁定准予變更 章程。
三、經核:
(一)相對人之董事長為陳玉堂,聲請人則為相對人之捐助人等 情,有法人登記證書在卷可稽,聲請人所提民事聲請法人 捐助章程變更狀將聲請人記載為相對人之董事長,容屬誤 載,而其既為相對人之捐助人,自得依首揭民法第63條規 定向本院為本件變更捐助章程之聲請,合先敘明。又聲請 人聲請准予補充變更相對人之捐助章程如附件「修正條文 」欄所示第5 至14條部分,核與財團法人法之立法精神並 不違背,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,其聲請補充 或變更章程,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(二)至聲請人聲請變更相對人捐助章程如附件「修正條文」欄 所示第1 、2 、4 、15、16條部分核屬相對人設立之法源 依據、辦理事務、主事務所地址、章程修訂之沿革及施行
日期等事項之說明,而上開修訂均不影響相對人之組織或 管理方法,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,此部分捐助章程之變更 僅需於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後,即可逕向法院法 人登記處聲請變更登記,無庸向法院聲請裁定准許變更, 本院亦無從依民法第62條、第63條規定為核准之裁定。從 而聲請人就此部分所為之聲請核無必要,而與首揭規定尚 有未合,應予駁回。
四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、第24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3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趙彥強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,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3 日
書記官 呂子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