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聲字第490號
聲 請 人 青田實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趙振宏
相 對 人 葉瑞祥
葉瑞賢
葉素雅
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,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,本
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附表「應給付聲請人金額」欄所示之金額,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理 由
一、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,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,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;依第1 項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,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,加給按法定利 率計算之利息,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、第3 項定有明文 。
二、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,經本院109 年度訴字第 697 號判決確定,其訴訟費用應由兩造按附表所示比例負擔 。
三、經本院調卷審查後,本件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(下同)64萬17元(見本院109 年度士調字第260 號卷 第40頁),應徵之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7,050 元,相對人 應按負擔比例分別賠償聲請人如附表所示金額,並應依民事 訴訟法第91條第3 項規定,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5 %計算之利息。
四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葉煒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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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相對人 │訴訟費用│應給付聲請人金額(新台幣)│
│ │ │負擔比例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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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1 │葉瑞祥 │4分之1 │1,762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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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2 │葉瑞賢 │4分之1 │1,762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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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3 │葉素雅 │4分之1 │1,762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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