確定訴訟費用額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聲字,109年度,428號
SLDV,109,司聲,428,20201008,1

1/1頁
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9年度司聲字第428號
聲 請 人 陳玉霞 
相 對 人 張松撬 
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,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,本
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兩造間因本院104 年重訴字第375 號分割共 有物事件,相對人逕以書面表格計算所支出之訴訟費用,未 見其提供任何單據或釋明費用依據,其主張實屬無據,爰請 法院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云云。
二、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,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,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。民事訴訟 法第91條第1 項定明文。是法院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,應 依當事人之聲請為之,但有此聲請權者,以其支出訴訟費用 得求償於他造或第三人(指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第三人)之當 事人為限。至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,不得就其應負擔之 訴訟費用,為確定訴訟費用額之聲請。
三、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事件卷宗審核,第一審裁判費係由相 對人張松撬預為繳納,依上開說明,本件有聲請權之人為相 對人張松撬,顯非本件聲請人陳玉霞,是本件聲請於法不合 ,應予駁回。
四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8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施婉慧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