拋棄繼承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繼字,109年度,1082號
SLDV,109,司繼,1082,2020101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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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9年度司繼字第1082號
聲 請 人 張德銘 


聲 請 人 張賴德 


一、上列聲請人間聲請拋棄繼承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
  日起7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。
  應補正之事項:
  ㈠請聲請人張賴德於聲請狀具狀人欄位補蓋印鑑章。
  ㈡請聲請人張德銘提出經我國駐外單位認證之授權書、拋棄
   繼承權證書,並由被授權人於聲請狀具狀人欄位註明為代
   理人,並蓋印鑑章。(檢附聲請狀、拋棄繼承權證明書繕
   本一件)
  ㈢如聲請人張德銘因疫情關係無法提出上開經我國駐外單位
   認證之文件,請提出聲請人張德銘親自簽名之拋棄繼承權
   證書、委任書(授權書)正本,並請將上開親自簽名過程
   全程錄影,並燒製成光碟陳報本院。
  ㈣上開錄影過程應出示可資證明身份(帶含有照片)之證件
   (如護照、身份證)。
  ㈤請提出被授權人(代理人)之印鑑證明書,並註明為代理
   人、蓋印鑑章。
二、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 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0  月  15  日
        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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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