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繼字第1082號
聲 請 人 張德銘
聲 請 人 張賴德
一、上列聲請人間聲請拋棄繼承事件,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
日起7 日內,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。
應補正之事項:
㈠請聲請人張賴德於聲請狀具狀人欄位補蓋印鑑章。
㈡請聲請人張德銘提出經我國駐外單位認證之授權書、拋棄
繼承權證書,並由被授權人於聲請狀具狀人欄位註明為代
理人,並蓋印鑑章。(檢附聲請狀、拋棄繼承權證明書繕
本一件)
㈢如聲請人張德銘因疫情關係無法提出上開經我國駐外單位
認證之文件,請提出聲請人張德銘親自簽名之拋棄繼承權
證書、委任書(授權書)正本,並請將上開親自簽名過程
全程錄影,並燒製成光碟陳報本院。
㈣上開錄影過程應出示可資證明身份(帶含有照片)之證件
(如護照、身份證)。
㈤請提出被授權人(代理人)之印鑑證明書,並註明為代理
人、蓋印鑑章。
二、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5 日
家事庭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