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6121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咸明莉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伍萬叁仟肆佰肆拾柒元,
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
分之十二.三一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七日
起至清償日止,按月以新臺幣壹仟元計算之違約金,其應計
付之違約金收取期數最高以三個月計算為限,並賠償督促程
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
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
附件:
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緣聲請人即債權人原名「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」
於民國(以下同)106年1月17日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
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號函核准,「大眾商業銀行股份
有限公司」於107年1月1日與「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」合併,合併後將以「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」為續存
銀行(詳如證物)在案,惟法人人格不失其同一性,合先敘明
。
(二)緣債務人咸明莉於民國106年9月4日,向聲請人借款新
臺幣伍拾萬元整,並訂立約定書乙紙,約明利息及違約金之
計算如約定書規定(如證物)。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詳如
請求之本金、利息及違約金未償, 雖經催討,均未見效。
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,爰狀請 鈞院鑒核,賜
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促其清償,以保權益,至感德便。
謹 狀
釋明文件:1、合併函影本、信用貸款申請書、信用貸款約
定書及放款短查詢等影本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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