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9年度,16100號
SLDV,109,司促,16100,2020102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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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9年度司促字第16100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


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胡鈺涵即胡滿麗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88,896元,及其中新臺幣76,8
  32元,自民國95年7 月5 日起至民國104 年8 月31日止,按
  週年利率百分之19.71 計算之利息,自民國104 年9 月1 日
  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
  95年8 月6 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延滯第1 個月(內)須給付
  新臺幣150 元,延滯第2 個月須給付新臺幣300 元,延滯第
  3 個月(含)以上須按月給付新臺幣600 元之逾期手續費,
 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
  。
二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89,051元,及其中新臺幣77,1
  56元,自民國95年7 月10日起至民國104 年8 月31日止,按
  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,自民國104 年9 月1 日起至
  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,暨違約金新臺
  幣1,200 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
  本院提出異議。
三、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負擔。
四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五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0  月  28  日
         民事庭  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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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