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6100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胡鈺涵即胡滿麗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88,896元,及其中新臺幣76,8
32元,自民國95年7 月5 日起至民國104 年8 月31日止,按
週年利率百分之19.71 計算之利息,自民國104 年9 月1 日
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
95年8 月6 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延滯第1 個月(內)須給付
新臺幣150 元,延滯第2 個月須給付新臺幣300 元,延滯第
3 個月(含)以上須按月給付新臺幣600 元之逾期手續費,
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
。
二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89,051元,及其中新臺幣77,1
56元,自民國95年7 月10日起至民國104 年8 月31日止,按
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,自民國104 年9 月1 日起至
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,暨違約金新臺
幣1,200 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
本院提出異議。
三、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負擔。
四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五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8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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