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6079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柳清山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柒仟玖佰捌拾肆元,及如
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
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8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
附表109 年度司促字第16079 號利息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 利息起算日 │ 利息截止日 │ 利息計算方式 │
│序號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│柳清山 │民國104年9月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14.99% │
│ │27,984│ │1日 │ │ │
│ │元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 │ │民國96年6月1│民國104年8月│年息20% │
│ │ │ │0日 │31日 │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附件:
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一. 依據銀行法第47條之1 修正及金管會函令『自民國104
年9 月1 日起,銀行辦理現金卡之利率或信用卡業務機
構辦理信用卡之循環信用利率,不得超過年利率百分之
15。』故利息請求予以限縮。
二. 查相對人曾於民國95年間參加債務協商並達成協商,債
務協商內容為自95年7 月起,分60期攤還,對聲請人之
信用卡債權,本金新臺幣30,400元,及年息9.88%之利
息,惟相對人僅繳款至民國96年6 月9 日,並未再清償
剩餘款項,本行遂依協議書第三條行使加速條款並恢復
原所訂立契約之約定,請求相對人給付到期未清償之消
費帳款。
三. 次查相對人於民國92年8 月5 日向聲請人訂立信用卡使
用契約,依約定相對人得持卡於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
理中心等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,或依本行及辦理預借現
金之機構有關之規定及程序辦理預借現金交易,並須於
當( 次) 月之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,逾期應自結
帳日之次日起按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,並於未繳
足最低應繳金額時按月加計新臺幣300 元之違約金,違
約金之計收最高以連續三期為限。以上事實有信用卡基
本資料及約定條款可稽。
四. 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,並有附呈之撥款記錄
及帳務資料可證,為求簡速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 八
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
,實感德便。
釋明文件:帳務資料、債務協商協議書暨還款計劃表、信用卡申
請書、信用卡約定條款、戶籍謄本。
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