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9年度,16055號
SLDV,109,司促,16055,20201029,1

1/1頁
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9年度司促字第16055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 

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黃寶吉 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89,046 元,及自民國95年2
  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2.7計算之利息,
  暨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,逾期超過
  6 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
  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
  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0  月  29  日
         民事庭  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

1/1頁


參考資料
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