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6043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劉佳慧即劉美珠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86,655 元,及其中新臺幣16
6,861 元,自民國95年12月7 日起至104 年8 月31日止,按
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,暨自104 年9 月1 日起至清
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,暨新臺幣1,200
元之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,否則應於
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8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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