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9年度,15976號
SLDV,109,司促,15976,2020102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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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9年度司促字第15976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

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李苡彤即李韋蓁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22,797 元,及其中新臺幣11
  6,215 元,自民國109 年9 月24日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
  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,
 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
  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0  月  27  日
         民事庭  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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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