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5819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黃尚偉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6,725元,及自民國88年3 月
28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3.75 計算之利息,
暨自88年4 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,
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,逾期超過6 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
之20計算之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,否
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6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
附件:
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一、緣債務人黃尚偉與債權人訂立個人信用貸款契約書(附
證一),借款期間自87年8月28日起,按月償還本息。 二、
詎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,依授信約定書中第五條約定,債
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,全部債務視為到期,案經債權人催請
給付前開金額亦無結果,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事實,實
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。
三、為此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
鑒核,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促其如數清償並負擔督促
程序費用,以維債權,另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,
懇請 鈞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
查詢,若債務人仍在監,懇請 鈞院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
達,實感德便。聲請人(債權人)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已更名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(附證二),併此敘明,
謹狀。
釋明文件:如附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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