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9年度,15746號
SLDV,109,司促,15746,20201023,1

1/1頁
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9年度司促字第15746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

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高啟唐 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6,808 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
  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
  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0  月  23  日
         民事庭  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
 
 
 
 
 
 
 
 
 
 
 
 
 
 
附表
109年度司促字第15746號
利息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 利息起算日 │ 利息截止日 │ 利息計算方式 │
│序號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│高啟唐  │自民國109年1│至清償日止 │按年利率6.76% │
│  │5794元│     │0月17日   │      │計算之利息 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附件:
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(一)債務人高啟唐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,卡號:0000000
  000000000,卡別:VISA,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
  消費。債務人至民國109年10月16日止累計6,808元正未給付
  ,其中5,794元為消費款;198元為利息;816元為依約定條
  款計算之其他費用。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,另應
  給付如附表編號:(001)所示之利息。
  (二)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,而所請求之標的
  ,茲為求清償之簡速,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,特依民事
  訴訟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
  對人發支付命令,實為法便。
  釋明文件:信用卡申請書、約定條款、帳務明細

1/1頁


參考資料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