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9年度,15730號
SLDV,109,司促,15730,20201022,1

1/1頁
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9年度司促字第15730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

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黃安庭即黃品瑄
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丁月珠 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柒萬陸仟壹佰柒拾貳
  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
  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
  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0  月  22  日
         民事庭  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
 
 
 
 
 
 
 
 
 
 
附表
109年度司促字第15730號
利息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 利息起算日 │ 利息截止日 │ 利息計算方式 │
│序號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│丁月珠、黃│自民國109年0│至民國109年1│年息百分之○點│
│  │276172│品瑄即黃安│5月01日起  │0月06日止  │九      │
│  │元  │庭   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 │   │     │自民國109年1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百分之一點│
│  │   │     │0月07日起  │      │九     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違約金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違約金起算日│違約金截止日│違約金計算方式│
│序號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│丁月珠、黃│自民國109年0│至清償日止 │逾期在六個月以│
│  │276172│品瑄即黃安│6月02日起  │      │內者依上開利率│
│  │元  │庭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百分之十,逾期│
│  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超過六個月部份│
│  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依上開利率百分│
│  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之二十計算 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附件:
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(一)緣債務人黃品瑄黃安庭前就讀東南科技大學邀同債
  務人丁月珠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共
   8 筆,金額總計為新臺幣(下同)328004 元,約定應於借
  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、退學或服義務兵役退伍後滿一年
  之日起開始分 132 期,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
  本息,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,除應自遲延日起
  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,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,本金
  自到期日起,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,照應還款額,逾期六個
  月以內者,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,
  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。
  (二)詎債務人黃品瑄黃安庭自民國109年06月01日起即
  未依約履行債務,迄今尚欠本金 276172 元未還,經聲請人
  催討未果,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
  償或攤還本金時,即視為全部到期。另債務人丁月珠既為連
  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。
  (三)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,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
  所送達,無法送達時,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
  第一項之規定,准予寄存送達,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
  錢債務,依民事訴訟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鑒核
  ,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,實感德便。
 
釋明文件:借據、撥款申請書、放出查詢單、利率資料表

1/1頁


參考資料
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