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9年度,15706號
SLDV,109,司促,15706,2020102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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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9年度司促字第15706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台灣中國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基隆分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林聰敏 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淳諭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黃淑嗔 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67,082 元,及自民國109 年
  10月6 日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 計算之利息,並
 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
  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0  月  29  日
         民事庭  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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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台灣中國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基隆分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台灣中國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淳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基隆分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