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9年度,15678號
SLDV,109,司促,15678,2020102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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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9年度司促字第15678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

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李苡彤即李韋蓁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74,402元,及其中新臺幣72,5
  89元,自民國109 年9 月4 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
  分之15計算之利息,暨自109 年9 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
  延滯第1 個月(內)須給付新臺幣300 元,延滯第2 個月須
  給付新臺幣400 元,延滯第3 個月須給付新臺幣500 元之違
  約金,其應計付之違約金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3 個月計算為
  限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
  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0  月  21  日
         民事庭  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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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