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5678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李苡彤即李韋蓁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74,402元,及其中新臺幣72,5
89元,自民國109 年9 月4 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
分之15計算之利息,暨自109 年9 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
延滯第1 個月(內)須給付新臺幣300 元,延滯第2 個月須
給付新臺幣400 元,延滯第3 個月須給付新臺幣500 元之違
約金,其應計付之違約金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3 個月計算為
限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
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1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
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