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5649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
代 理 人 李裕吉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李柱龍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77,009 元,及其中新臺幣16
0,532 元,自民國106 年3 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
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
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08,503 元,及其中新臺幣15
7,673 元,自106 年3 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
分之15計算之利息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
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三、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負擔。
四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五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2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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