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5621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羅筠雅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郭政凱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吳緯宸
一、債務人郭政凱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,200 元,及自民國10
9 年9 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
息。若債權人對債務人郭政凱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,由
債務人吳緯宸向債權人為給付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
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務人郭政凱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,200 元,及自民國10
9 年10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
息。若債權人對債務人郭政凱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,由
債務人吳緯宸向債權人為給付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
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三、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由債務人負擔。
四、債權人其餘之聲請,未屆清償期,核屬將來給付之請求,不
得依督促程序逕向相對人請求給付,應予駁回。
五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六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七、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
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2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