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9年度,15621號
SLDV,109,司促,15621,2020102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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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9年度司促字第15621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羅筠雅 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郭政凱 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吳緯宸 
一、債務人郭政凱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,200 元,及自民國10
  9 年9 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
  息。若債權人對債務人郭政凱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,由
  債務人吳緯宸向債權人為給付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
  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務人郭政凱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,200 元,及自民國10
  9 年10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
  息。若債權人對債務人郭政凱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,由
  債務人吳緯宸向債權人為給付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
  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三、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由債務人負擔。
四、債權人其餘之聲請,未屆清償期,核屬將來給付之請求,不
  得依督促程序逕向相對人請求給付,應予駁回。
五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六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七、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
 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0  月  22  日
         民事庭  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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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