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9年度,15243號
SLDV,109,司促,15243,20201028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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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9年度司促字第15243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台灣固網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

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鼎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簡令紘 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55,395 元,及自本支付命令
  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
  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
  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0  月  28  日
         民事庭  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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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鼎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台灣固網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