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9年度,15225號
SLDV,109,司促,15225,2020101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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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9年度司促字第15225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


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蔡耀騰 
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9,241元,及自民國94年4 月
  21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.8計算之帳戶管理
  費,暨自94年5 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
  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,逾期超過6 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
  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 元
  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
  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0  月  15  日
         民事庭  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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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