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9年度,14557號
SLDV,109,司促,14557,2020102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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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9年度司促字第14557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陳麗美合迪股份有限公司

      陳麗真即陳楊橇之繼承人


      陳麗妃即陳楊橇之繼承人




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陳麗美陳麗真陳麗妃聲請對相對人即債
務人邱碧珠發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督促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應表明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各款之事項 ,否則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 段定有明文。次按,公同共有之債權人起訴請求債務人履行 債務,係公同共有債權之權利行使,非屬公同共有債權之請 求,尚無民法第821 條規定之適用,而應依同法第831 條準 用第828 條第3 項規定,除法律另有規定外,須得其他公同 共有人之同意,或由公同共有人全體為原告,其當事人適格 始無欠缺。
二、經查,本件債權人為陳楊橇之繼承人,因債務人積欠陳楊橇 債務而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。惟按繼承人有數人時,在 遺產分割前,各繼承人對遺產之全部為公同共有,民法第11 51條定有明文,債權人請求上開債權,依法應以全體繼承人 為聲請人,始為合法。本院於民國109 年9 月26日通知補正 繼承系統表、遺產分割協議書及倘尚未協議分割且其他繼承 人未拋棄繼承者,應補列其餘合法之全體繼承人共同具狀為 聲請人,債權人於109 年9 月29日收受通知後,僅提出繼承 系統表,及債權人陳麗美陳麗真陳麗妃共同具狀之聲請 狀,惟尚有繼承人陳亮宇未共同聲請,迄今仍未補正。依首 開法條規定,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,應予駁回。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8 日



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廖雅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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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陳麗美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