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9年度,10758號
SLDV,109,司促,10758,20201021,2

1/1頁
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9年度司促字第10758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黃廣進即泉盛企業社





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聖淳水電工程有限
司、洪文華發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督促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應表明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各款之事項 ,且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 ,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,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。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。二、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,經核債權人所提出 之聲請狀所載,認有另聲請選任相對人即債務人聖淳水電工 程有限公司之特別代理人之必要、以及提出相對人即債務人 洪文華之繼承系統表之必要,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9 月29日 通知提出,債權人於109 年10月8 日收受通知,迄今尚未補 正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證;又查,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洪文 華發支付命令,經本院查詢戶政資料所示,債務人洪文華已 於民國109 年6 月2 日死亡。是依首開法條規定,債權人之 聲請於法未合,應予駁回。
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1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謝嘉媚

1/1頁


參考資料
程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