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他字,109年度,170號
SLDV,109,司他,170,2020101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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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9年度司他字第170號
原   告 林明性 
      劉賀筠 
      彭聖文 
      高孝玖 
      謝宗穎 
      黃美英 
      王永欣 
被   告 琦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
特別代理人 郭南宏 


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資事件,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,裁定
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柒仟玖佰叁拾捌元。 理 由
一、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,暫免徵收 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。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 條定有明文。次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第1 項或其他法律規 定暫免徵收之裁判費,第一審法院應於該事件確定後,依職 權裁定向負擔訴訟費用之一造徵收之。復為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22第3 項之規定。
二、查本件係原告對被告琦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起給付薪資等 之訴(本院109 年度勞訴字第23號),其中請求積欠薪資部 分,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原告得暫免徵收裁判費之 二分之一。嗣該事件經本院109 年度勞訴字第23號判決,其 訴訟費用應由被告負擔確定。
三、經本院調卷審查後,本件原告林明性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(下同)581,023 元,應繳納裁判費用6,390 元,原告已繳 納裁判費用5,162 元,其暫免繳納之裁判費為1,228 元應由 被告向本院繳納之。本件原告劉賀筠訴訟標的金額為931,51 7 元,應繳納裁判費用10,240元,原告已繳納裁判費用8,60 4 元,其暫免繳納之裁判費為1,636 元應由被告向本院繳納 之。本件原告彭聖文訴訟標的金額為390,251 元,應繳納裁 判費用4,300 元,原告已繳納裁判費用3,018 元,其暫免繳 納之裁判費為1,282 元應由被告向本院繳納之。本件原告高 孝玖訴訟標的金額為444,414 元,應繳納裁判費用4,850 元 ,原告已繳納裁判費用4,043 元,其暫免繳納之裁判費為80



7 元應由被告向本院繳納之。本件原告謝宗穎訴訟標的金額 為530,082 元,應繳納裁判費用5,840 元,原告已繳納裁判 費用4,722 元,其暫免繳納之裁判費為1,118 元應由被告向 本院繳納之。本件原告黃美英訴訟標的金額為628,158 元, 應繳納裁判費用6,830 元,原告已繳納裁判費用5,463 元, 其暫免繳納之裁判費為1,367 元應由被告向本院繳納之。本 件原告王永欣訴訟標的金額為67,096元,應繳納裁判費用1, 000 元,原告已繳納裁判費用500 元,其暫免繳納之裁判費 為500 元應由被告向本院繳納之。是被告應向本院繳納7,93 8 元。
四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9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施婉慧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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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琦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