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給付資遣費等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民事),勞補字,109年度,113號
SLDV,109,勞補,113,2020101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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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9年度勞補字第113號
原   告 游淳淳 
上列原告與被告聖捷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
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
(下同)76,805元,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 元;惟依勞動事
件法第12條第1 項規定,因給付退休金、工資、資遣費涉訟,勞
工起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 分之2 ,是就原告前開請求給付,應暫
免徵收3 分之2 裁判費,故本件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為333 元(
計算式:1,000 ×1/3 =333 ,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)。茲依民
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
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0  月  15  日
         勞動法庭  法 官 林銘宏
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
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
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0  月  15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許秋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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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聖捷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捷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