死亡宣告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民事),亡字,109年度,79號
SLDV,109,亡,79,2020101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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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9年度亡字第79號
聲 請 人 鄭美芳 

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鄭玉芳死亡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,除當事人 有管轄之合意外,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 院。家事事件法第6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。又關於聲請宣 告死亡事件,專屬失蹤人住所地法院管轄。家事事件法第15 4 條第1 項第1 款亦有明示。
二、本件聲請人聲請對其妹鄭玉芳為宣告死亡,並據提出除戶戶 籍謄本及受理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等件為證。惟依聲請人所 提受理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所載,聲請人之兄鄭德芳報案鄭 玉芳失蹤請求協尋時,即陳報鄭玉芳係自所住居之台北市○ ○區○○路0 段000 巷00弄00號3 樓走失,且鄭玉芳除戶戶 籍謄本亦載明其戶籍為同上地址,即本件調取鄭玉芳現今戶 籍結果,其於98年7 月27日前遷至台北市萬華區第二戶政事 務所前,亦設籍同上處所,則依上開規定,本件死亡宣告之 聲請應專屬失蹤人鄭玉芳住所地之地方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 法院管轄。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出聲請,尚有誤會,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
三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6 日
家事庭法 官 詹朝傑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6 日
書記官 黃郁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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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