死亡宣告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民事),亡字,109年度,12號
SLDV,109,亡,12,20201026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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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109年度亡字第12號
聲 請 人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市榮民服務處

法定代理人 池玉蘭 
非訟代理人 廖志峯 
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韓德明死亡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宣告韓德明(男、民國00年0 月0 日出生、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、籍設臺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 段000 號)於中華民國102 年4 月9 日下午12時死亡。
程序費用由韓德明遺產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失蹤人韓德明(男、民國00年0 月0 日 出生、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、籍設臺北市○○區 ○○路0 段000 號)係聲請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 員會臺北市榮民服務處轄內服務照顧之大陸來臺單身退除役 官兵,行蹤不明且內政部入出國移民署入出境資料中無出境 資料,其生死不明迄今已逾3 年,已屆滿失蹤人得為死亡宣 告之法定期限,前經鈞院准予裁定公示催告在案,並於109 年4 月17日將該公示催告揭示於司法院資訊網路上,有本院 公示催告公告、家事事件公告、公示催告公告證明等件附卷 可稽,現已逾6 個月之陳報期間,未據報失蹤人現尚生存或 知其生死,為此聲請宣告失蹤人韓德明死亡之裁定等語。二、經查,本件聲請人主張失蹤人韓德明為19年4 月5 出生,於 99年4 月9 日失蹤時已滿80歲,報警協尋迄今仍音信杳然, 生死不明,經聲請本院裁定公示催告在案,本院已於109 年 4 月17日將該公示催告揭示於司法院資訊網路上等情,有本 院公示催告公告、家事事件公告及公示催告公告證明書等件 附卷可稽,現今申報期滿,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,或知失 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之事實,依民法第8 條第2 項規定, 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,得於失蹤滿3 年後,為死亡之宣告, 是本件聲請人聲請對失蹤人韓德明為死亡宣告,核無不合, 應予准許。
三、韓德明自民國99年4 月9 日失蹤,計至102 年4 月9 日失蹤 屆滿3 年,自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,准予依 法宣告其死亡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6 日
家事庭法 官 詹朝傑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6 日




書記官 黃郁庭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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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