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民事),重訴字,108年度,94號
SLDV,108,重訴,94,20201028,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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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8年度重訴字第94號
上 訴 人 楊竣閎 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春正翁千淳即合祥鼎工程行康朝淵
程瑋石材企業社吳德豊即弘固土木包工業間請求損害賠償事
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 年9 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
第二審上訴。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
)895 萬7,017 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萬4,556 元,未據上訴
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,限該上訴人
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駁回
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 10  月   28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昌義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 10  月   28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郁菁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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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