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94號
上 訴 人 楊竣閎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春正、翁千淳即合祥鼎工程行、康朝淵
即程瑋石材企業社、吳德豊即弘固土木包工業間請求損害賠償事
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 年9 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
第二審上訴。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
)895 萬7,017 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萬4,556 元,未據上訴
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,限該上訴人
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駁回
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8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昌義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8 日
書記官 林郁菁