拆屋還地等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民事),重訴字,108年度,496號
SLDV,108,重訴,496,20201014,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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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8年度重訴字第496號
原   告 淨光寺 
法定代理人 詹舜華 
訴訟代理人 羅子武律師
      陳冠甫律師
追 加 被告 吳淑媛 
訴訟代理人 吳柏成 
追 加 被告 甘寶珠 
訴訟代理人 甘敏宏 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,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18日所
為之判決,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四項關於「追加被告吳淑媛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追加被告甘寶珠」。
理 由
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 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 予更正。
三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4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佩真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4 日
書記官 吳帛芹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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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