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不當得利等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民事),重訴字,108年度,339號
SLDV,108,重訴,339,20201028,2

1/1頁
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8年度重訴字第339號
原   告 Carla Segars Sims
      Karen Kysar
共   同
訴訟代理人 歐陽弘律師
複代理人  方佳俊 
      賴玠宇律師
被   告 謝美珠 
      李統照 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,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28
日所為之判決,其應裁定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判決正本及原本主文第一項「被告謝美珠李統照應給付原告Carla Segars Sims、Karen Kysar新臺幣壹仟柒佰柒拾萬捌仟貳佰陸拾伍元,即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被告謝美珠李統照應給付原告Carla Segars Sims、Karen Kysar新臺幣壹仟柒佰柒拾萬捌仟貳佰陸拾伍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」。
理 由
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 予更正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8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方鴻愷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8 日
書記官 陳紀元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