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32號
上 訴 人 劉秋和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聰賢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上訴人對
於中華民國109年9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。查
本件本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04萬6,160元,
反訴部分之訟標的金額30萬3,693元,合計134萬9,853元,是本
件訴訴訟標的金額為134萬9,853元,應徵上訴裁判費2萬1,547元
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
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
,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5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瓊雯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5 日
書記官 劉淑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