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22號
反 訴原 告 台北市士林區劍潭國民小學
法定代理人 楊美惠
訴訟代理人 曾紀穎律師
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柏凱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
件,反訴原告提起反訴後,並擴張訴之聲明,惟迄未預納超過部
分之裁判費。查本件反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叁佰
玖拾貳萬玖仟壹佰伍拾肆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叁萬玖仟玖佰零
柒元,扣除已繳之裁判費參萬柒仟參佰參拾參元,反訴原告尚應
補繳貳仟伍佰柒拾肆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
定,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未繳,
即駁回擴張之反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
書記官 邱筱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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