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566號
上 訴 人 林芳寬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僊傑、林倩伃間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
登記等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9 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
提起第二審上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不動產交易價額核定為
新臺幣(下同)1 億219 萬7,580 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6 萬
3,410 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
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
,逾期不繳,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8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昌義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
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1,000 元;關於命補繳裁
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8 日
書記官 林郁菁