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審易字第1664號
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王家洧
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09 年度偵字第
8112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。
理 由
一、本件被告王家洧因毀棄損壞案件,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 ,而被告於本院訊問時自白犯罪,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 處刑。
二、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、第449條第2項,裁定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1 日
刑事第二庭法 官 林季緯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書記官 李文瑜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2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