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審易字第1517號
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吳逸銘
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09 年度偵字第
6704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吳逸銘被訴於如附表所示時、地毀損他人物品部分,均公訴不受理。
理 由
一、公訴意旨略以:被告吳逸銘因認其居所附近新北市○○區○ ○路000 號前路邊停車格長期遭報廢車輛及固定車輛占用, 遂心生不滿,先於民國109 年1 月15日某時許,向露天拍賣 網站之賣家「happya a11」下單訂購「WG M84全金屬CO2 直 壓槍升級版」(下稱CO2 空氣槍)1 枝,並於同年月19日凌 晨零時許,在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0○00號OK便利商店汐止 茄苳店付款並取得上開CO2 空氣槍後,竟分別基於毀損他人 物品之犯意,於如附表所示時間,駕駛車牌號碼0000-00 號 自用小客車行駛至如附表所示地點,持上開CO2 空氣槍開槍 射擊如附表所示之告訴人停放於如附表所示地點之車輛及設 備,致令如附表所示之物品均不堪使用,足以生損害於如附 表各編號所示之告訴人。因認被告前開所為,均係犯刑法第 354 條之毀損罪嫌等語(至就起訴書附表編號1 所示部分, 則由本院另行審結)。
二、按告訴乃論之罪,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,又告訴經撤回者,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,刑事訴訟法第23 8 條第1 項、第303 條第3 款分別定有明文。三、經查,本案如附表所示之告訴人告訴被告吳逸銘毀棄損壞案 件,公訴意旨認被告均係觸犯刑法第354 條之毀損罪,依同 法第357 條之規定,須告訴乃論。茲被告與如附表所示之告 訴人均達成和解,被告願分別賠償如附表所示之告訴人如附 表所示之金額,並均已全數給付完畢,嗣經如附表所示之告 訴人具狀撤回告訴等情,有本院109 年度審附民字第491 號 和解筆錄、如附表所示之告訴人出具之收據、刑事撤回告訴 狀附卷可考,揆諸首開說明,就被告被訴於如附表所示時、 地毀損他人物品部分,爰不經言詞辯論,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。
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、第307 條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
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郁屏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敘述具體理由。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勿逕送上級法院」。
書記官 王亦芩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
附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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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號│告訴人│行為時間 │行為地點 │遭毀損車輛│遭毀損物品│和解金額(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 │新臺幣)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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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1 │陳自智│109年1月30日│新北市汐止區│車牌號碼:│車窗玻璃 │15,000元 │
│ │ │22時至23時許│茄苳路183 號│AJK-5793號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附近道路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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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2 │陳自智│109年2月6日 │新北市汐止區│車牌號碼:│車窗玻璃 │ │
│ │ │凌晨0時許 │茄苳路157 號│0308-BA號 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附近道路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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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3 │呂美璇│109年2月2日 │新北市汐止區│車牌號碼:│車窗玻璃 │3,000元 │
│ │ │5時許 │新台五路2 段│2496-DQ號 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與茄苳路斜坡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道路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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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4 │沈紘霆│109年2月4日 │新北市汐止區│車牌號碼:│車窗玻璃 │10,000元 │
│ │ │凌晨0時許 │茄苳路往新台│CV-1722號 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五路斜坡道路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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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5 │蔡光明│109年2月6日 │新北市汐止區│車牌號碼:│車窗玻璃 │2,500元 │
│ │ │凌晨0時許 │茄苳路157 號│7N-9940號 │ │ │
│ │ │ │附近道路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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