除權判決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(民事),除字,109年度,34號
KLDV,109,除,34,2020102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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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09年度除字第34號
聲 請 人 楊偉杰(即楊大博繼承人)
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街000巷00弄00號0 樓
兼訴訟代理人楊立杰(即楊大博繼承人)


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,本院於民國109年10月7日言詞辯
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。
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事 實
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為訴外人楊大博之繼承人,楊大 博原執有如附表所載之股票,嗣楊大博於民國101年1月23日 死亡後,如附表所載之股票即由其繼承人協議由聲請人2人 分別繼承,惟因如附表所示股票業已遺失,聲請人即聲請本 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80號裁定公示催告,並經本院於109 年2月19日起於法院網路公告在案,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 屆滿,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,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 股票無效等語。
二、經查,上開各節,有本院108年度司催字第80號卷宗暨卷內 所附楊大博楊杜倪華之戶籍謄本(除戶部分)、聲請人及 楊大博其餘繼承人之戶籍謄本、印鑑證明、楊大博繼承系統 表、股份分配協議書、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證券掛失通知 函、駐芝加哥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文書認證及授權書、臺灣 新北地方法院家事庭109年1月9日新北院賢家科字第025148 號函在卷可按。是聲請人聲請宣告如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, 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、第549條之1前段,判決如主文 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0  月  20  日 民事庭法 官 李謀榮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0  月  20  日 書記官 羅惠琳
附表:
編號 股東姓名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註 1 楊大博 陽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085-NX-0000000-0 1 210 2 楊大博 陽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088-NX-0000000-0 1 221 3 楊大博 陽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089-NX-0000000-0 1 234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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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陽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