拆屋還地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109年度,165號
KLDV,109,訴,165,20201013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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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09年度訴字第165號
上 訴 人 白延臨
被 上訴人 黃陳雲秋


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拆屋還地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本
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65萬6,712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
幣1萬0,7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
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
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3 日

民事庭法 官 王翠芬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3 日
書記官 陸清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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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