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09年度,758號
KLDV,109,補,758,20201022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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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09年度補字第758號
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
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
訴訟代理人 邱慶琳
上列原告與被告廖志和間請求償債務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
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6萬9,990元,應徵第
一審裁判費1,00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
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
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2 日
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2 日
書記官 陳櫻姿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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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