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管理費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(民事),基簡字,109年度,858號
KLDV,109,基簡,858,2020103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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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09年度基簡字第858號
原 告 龍邸中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


法定代理人 陳宏隆
訴訟代理人 呂泰和
被 告 魏玉宏


董倫芳


羅源忠 籍設基隆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00巷000 弄00○0號00樓


莊金月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,原定民國109年10月31日下
午4時宣判,茲因當日為例假日,爰變更宣判期日為109年10月30
日下午4時宣判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
基隆簡易庭法 官 周裕暐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
書記官 謝佳妮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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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