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(民事),基小字,109年度,2397號
KLDV,109,基小,2397,2020102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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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109年度基小字第2397號
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黃錦塘
訴訟代理人 楊富傑
陳嘉弘
被 告 楊光燦
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本院於民國109年10月26日言
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壹仟壹佰玖拾柒元,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四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0  月  27 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姚貴美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,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上訴於本院合議庭,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。當事人之上訴,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,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,表明下列各款事項:
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。
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0  月  27  日 書記官 湯惠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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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