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(民事),基小字,109年度,2372號
KLDV,109,基小,2372,2020103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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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109年度基小字第2372號
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
訴訟代理人 陳冠蓁
鄭彥谷
被 告 陳曉君

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本院於民國109年10月27日言
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20萬5,259元及其中本金6萬8,237元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15%計算之利息。訴訟費用1,000元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理由要領
一、本件無爭執之事項,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之規定 ,僅記載主文,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予以省略,併此敘明。二、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 項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,依同法第436條之20 規定,應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,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(即第一審裁判費)為1,00 0元,應由被告負擔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0  月  30  日    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林淑鳳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,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上訴於本院合議庭,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。當事人之上訴,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,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,表明下列各款事項:
(一)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。
(二)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0  月  30  日 書記官 陳櫻姿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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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