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09年度司促字第8690號
債 權 人 許源霖
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季明發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
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,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、第2條、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,同法 第510條定有明文;又支付命令之聲請,不合於第510條之規 定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同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 文可參。
二、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季明發支付命令。惟查,債務人 現住於新北市林口區,有本院依職權調取債務人個人戶籍資 料(完整姓名)查詢結果列印 1紙在卷可稽。本院既無管轄 權,揆諸上揭規定,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於法未合,應予駁 回。
三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文。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
一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二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書 記 官 修丕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