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09年度司促字第8632號
債 權 人 台壽保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鄭泰克
債 務 人 王溱榛
黃美仁
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陸拾捌萬肆仟捌佰伍拾元
,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期款新臺
幣壹萬參仟陸佰玖拾柒元依約定年息百分之二十計付懲罰性
遲延利息,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
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凡莉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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