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9年度,8507號
KLDV,109,司促,8507,2020102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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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09年度司促字第8507號
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涂元光


債 務 人 陳苑諭


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壹仟伍佰零壹元,及自支
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
利息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
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Y129282號電信設備,因欠費未
繳,業已拆機銷號,終止租用,至民國109年07月止
,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11,501元,迭經催繳,迄未清
償。
(二)相關欠費子號: Y129282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3 日
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凡莉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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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