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09年度司促字第8433號
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
債 務 人 賴芸姍
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肆仟壹佰壹拾肆元,及其
中新臺幣貳萬零伍佰貳拾元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一日起至民
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
息,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
之十四‧九九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一日起至
清償日止,按月計付百分之二計算之違約金,違約金收取上
限新臺幣伍仟元,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
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正忠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