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
109年度司促字第8196號
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
債 務 人 游語瑄
債 務 人 游忠誠
債 務 人 林美雲
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拾陸萬肆仟貳佰參拾伍
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
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
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(一)緣債務人游語瑄前就讀基隆市私立光隆高級家事商業職
業學校及經國管理暨健康學院時,邀同債務人游忠誠、
林美雲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共12筆(其
中編號1~4已結清),金額總計為新臺幣(下同)361,332
元,依就學貸款約定借款人應於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
後滿一年之日起分144期,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
本息。
(二)詎債務人游語瑄於民國(下同)109年05月18日起,即未
依約履償,迄今尚積欠本金264,235元及利息、違約金
未還,雖經債務人一再催討,仍未還款,依借據之約定
任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即視為全部到期,
債權人得追償全部借款本息,另債務人游忠誠、林美雲
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劉凡莉
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008196號 利息:本金序號本金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264235元自民國109年04月18日起至民國109年09月09日止年息0.90%001新臺幣264235元自民國109年09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.90% 違約金:本金序號本金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001新臺幣264235元自民國109年05月19日起至民國109年09月09日止年息0.090%001新臺幣264235元自民國109年09月10日起至民國109年11月18日止年息0.190%001新臺幣264235元自民國109年11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0.380%
◎附註:
一、債權人、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
二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毋
庸另行聲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