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
109年度附民字第164號
原 告 黃明傑
被 告 許顥瀚
陳威翰
盧啟傑
鄭宇鈞
陳奕任
吳映辰
周昱生
許家瑋
孫彬元
王韋
邢是為
劉乙麟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就本院109 年度重訴字第
3 號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本院裁定
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。
理 由
一、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,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,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,刑事訴訟法第 504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,其內容繁雜,非經長久之時 日,不能終結其審判,符合前述規定,應將之移送本院之民 事庭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審判長法官陳志祥於10 9 年7 月2 日退休,不 能親自簽名,由資深法 官藍君宜依刑事訴訟法 第51條第2 項規定附記 其事由。 法 官 施又傑
法 官 藍君宜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8 日
書記官 王一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