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(刑事),交附民字,109年度,132號
KLDM,109,交附民,132,2020101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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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
109年度交附民字第132號
原 告 何庭瑩
被 告 楊萬發
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就本院109 年度交易字第
176號過失傷害案件,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民事庭。
理 由
一、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,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,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,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。
二、原告就被告過失傷害案件,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 賠償,查有前項情形,爰依上開法條,裁定如主文。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0  月  13 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齊 潔
法 官 謝昀芳
法 官 周霙蘭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               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0  月  13  日 書記官 佘筑祐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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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