詐欺
臺灣基隆地方法院(刑事),易字,108年度,278號
KLDM,108,易,278,2020101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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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
108年度易字第278號
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李劍虹


被 告 陳永泰


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07年度偵字第227
號、第228號),而本院審理、判決如下:
主 文
一、乙○○共同犯詐欺取財罪,共貳罪,各處有期徒刑玖月;應執 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。又共同犯詐欺取財罪,共肆罪,各處 有期徒刑伍月,如易科罰金,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;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壹日。
二、己○○共同犯詐欺取財罪,共貳罪,各處有期徒刑玖月;應 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。又共同犯詐欺取財罪,共肆罪,各 處有期徒刑伍月,如易科罰金,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;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壹日。
事 實
一、乙○○為薩摩亞商Glaring Star Global Holdings Ltd. ( 即耀星全球控股有限公司,下稱耀星公司)之負責人,陳永 泰為薩摩亞商 Glory Star Global Holdings Ltd.(即耀辰 全球控股有限公司,下稱耀辰公司)之負責人,其等均明知 耀星及耀辰公司,或耀星公司所經管之Global Strategy Ba lance Investment Fund (下稱耀星基金)並無真正投資大 陸地區房地產之情形,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,基於詐 欺取財之犯意聯絡,於民國96年 3月某日起,在址設臺北市 ○○區○○路0段000號14樓之1 之瑞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 公司(下稱瑞豐公司),分別向蔡淑嫺、甲○○誆稱瑞豐公司 有代理耀星公司與耀星基金,從事中國大陸河南省洛陽陸渾 湖地區之「耀星半島假日莊園」開發案(下稱系爭開發案) 之投資,且以該開發案之報酬極高與前景可期,若參與投資 5年,每月可獲配息0.7%至0.9%,換算年利率則為8.4%至10. 8%,且僅前2年為閉鎖期,於2年期滿後即返還本金之12%, 於第 3、4年期滿後再分別返還本金之6%、6%,於投資滿5年 後返還剩餘76%之本金云云,期間並安排甲○○前往大陸參觀



系爭開發案之整地情形,藉此取信甲○○,致甲○○不疑有他, 誤信系爭開發案之投資為真,再邀約子○○、癸○○等人一起參 與投資,蔡淑嫺、甲○○、子○○、癸○○等人即因而陷於錯誤, 分別匯款至耀星公司設於香港匯豐銀行尖沙咀分行(HSBC T simshatusi Branch)之000000000000號帳戶(下稱 A帳戶 )內(各次匯款日期、金額,均詳如後附表編號1至編號4、 編號6至編號8所示內容)。又乙○○與己○○接續上開共同詐欺 取財之犯意聯絡,於96年10月7日辦妥址設於臺北市○○區○○○ 路0段000號3樓之虹泰財稅顧問有限公司(下稱虹泰公司) 後,由乙○○擔任該公司之負責人,自97年 1月起,向蔡淑嫺 、戊○○續誆稱系爭開發案之報酬極高且前景可期,若參與投 資,耀辰公司之後可依投資比例分配系爭開發案之獲利云云 ,並利用不知情之甲○○,以上開相同說法遊說庚○○參與投資 ,並安排庚○○一同前往香港律師樓簽約,致蔡淑嫺、庚○○、 戊○○對耀辰公司參與投資系爭開發案乙事,深信不疑,進而 相繼匯款至耀辰公司設於香港匯豐銀行尖沙咀分行(HSBC T si mshatusi Branch)之000000000000號帳戶(下稱B帳戶 )內(各次匯款日期、金額,均詳如後附表編號5、編號9 至編號11所示內容)【上開蔡淑嫺、子○○、甲○○、癸○○、庚 ○○、戊○○等人匯入A、B帳戶之金額,共計美金684,035.70元 ,折合新臺幣為22,411,057元】。惟乙○○、己○○均從未提出 耀星公司或耀辰公司參與投資系爭開發案之相關證明,僅於 96年10月起至98年 1月間,以宏亞國際實業有限公司(下稱 宏亞公司)、茹意國際企業有限公司(下稱茹意公司)之名 義,按月將約定之配息匯入蔡淑嫺等人指定之帳戶內,藉此 營造前期投資者表面上有豐富獲利之假象。嗣庚○○後續遲未 收到約定之配息,經向乙○○與己○○詢問後, 其2人告知系爭 開發案因後續資金未到位導致無法繼續進行,庚○○始察覺受 騙,乃向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訴請偵辦,而循線查悉 上情。
二、案經庚○○訴請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、起訴。 理 由
壹、證據能力
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,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,不得作為證據,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固定有明文 。惟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,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 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,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 為證據,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,認 為適當者,亦得為證據;當事人、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 查證據時,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,而未於言



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,視為有前項之同意,同法第 159 條之5 亦有明定。查本判決所引用之下列證據資料(包含供 述證據、文書證據等),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 序所取得,且被告乙○○、己○○及檢察官於本院審判期日 中對本院所提示之被告以外之人審判外之供述,包括供述證 據、文書證據等證據,就證據能力均未表示爭執,而迄至言 詞辯論終結前亦未再聲明異議【見本院108年度易字第278號 卷,以下簡稱本院卷,共三卷,卷三第13至24頁】,經核亦 無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與不得作為證據之情形,本院審酌上開 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,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 瑕疵,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,是依刑事訴訟法第 159 條至第159條之5規定,本判決所引用如下揭所示之供述證據 、非供述證據等,均俱有證據能力,合先敘明。貳、實體部分
一、訊據被告乙○○、己○○固不否認有各自擔任耀星公司、耀 辰公司之負責人,並邀約附表編號 1至編號11所示之告訴人 或被害人等參與投資系爭開發案乙事,惟矢口否認有何詐欺 取財之犯行,且被告乙○○辯稱:我們確實在洛陽有投資案, 不是沒有,後來因為投資失利,金融海嘯,我們投資的時候 有跟陳素惠講投資失利的原因,投資失利之後我有要補償庚 ○○也有給她一部分的錢,因為自己經濟也有問題,我也有給 她十幾萬,洛陽那個我們很清楚幾乎100%都是我們投資的, 但是就是找不到當初的匯款單,當初我們是自我們成立的境 外公司,錢到了境外公司,然後境外公司再把錢打進去洛陽 ,單據都在洛陽,為何案子會虧損成這樣,是因為後來我跟 己○○被限制出境,後面的資金無法進去,跟融資公司借的錢 到期,到了之後那塊地等於是不良債權被法拍,變成這樣的 情形,我們不能夠過去,全部的資料都是在洛陽,當初限制 出境一直到103年還是102年,限制出境才解除,等到那時候 ,全部東西都被轉走了,資料等於都沒有了,因為丁○○為承 辦人,承辦人付了錢它只是給你 1個收據,重點是要看後面 的土地證,這土地證上寫的是誰,今天土地證上寫的不是丁 ○○,土地證上寫的是洛陽耀辰置業有限公司(下稱洛陽耀辰 公司),譬如今天在臺灣也是一樣,我去付了錢,我是這家 公司的總經理,我開了一個我名字的收據,但我在辦這個過 程的時候,丁○○代表的是洛陽耀辰公司,所以要看的不是這 收據開的是丁○○,要看的是最後土地證下來時是誰的名字, 這才是重點,他只是1個承辦人,我開了1個收據給你說你有 繳這個錢,但承辦人代表的是洛陽耀辰公司去辦的,所以土 地證最後下來是洛陽耀辰公司,不是丁○○的名字等云云。



  被告己○○亦辯稱:耀辰公司負責人是我,我們在申請書上有 載明投資必有風險,我們沒有口頭承諾投資報酬更沒有訴諸 文字,大陸洛陽投資案是真的,我們也有在檢察官時候提供 公司投資相關資料供參,這個公司就只有陳素惠、壬○○、蔡 惠娟他們三個人四次投資,就是這樣一千多萬,實際上耀辰 公司招募進來都是甲○○去找的,因為後來98年被起訴後,這 個案子停掉了,這公司就沒有招募了,也是造成大陸停擺的 原因等云云。
二、惟本院查:
㈠證人即告訴人庚○○就其如何遭被告乙○○跟己○○以投資系爭開 發案之名義詐騙匯款等情,於歷次偵查中均指述歷歷,此觀 諸證人庚○○於105年9月7日偵查時證述:被告乙○○是耀星公 司的負責人,我經我朋友甲○○的介紹,於96年底之某日,在 台北市復興北路被告乙○○的公司內,獲悉投資系爭開發案的 消息,我之後於97年 1月10日、97年6月2日分別從國泰世華 銀行三重分行匯出美金225,000元、25,000 元作為投資款, 後來乙○○跟我說資金沒有到位,錢拿不回來,經我向被告乙 ○○催討,被告乙○○於104年5月10日,在基隆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0○ 0 號我叔叔葉寬勇家與我簽了一張協議書,約定被告乙○○應 該還我 500萬元,且每季應還我至少15萬元,不料被告乙○○ 迄今只還了我31萬元,我有本案投資說明、97年 1月11日赴 香港行程與簽證、匯款水單影本2張、投資協議書2份、股權 交易契約書與股票影本各2張、該公司通知4份、我與被告乙 ○○、甲○○的協議書各1份、本票6張的影本,基院聲請本票裁 定之收據 1紙可以作為證據等語之證述情節明確【見臺灣基 隆地方法院檢察署(現已更名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)105 年度他字第943號卷,下稱105他字943號卷,第7至11頁】; 證人庚○○於105年11月9日偵查時證述:我與被告乙○○簽的投 資協議書上面簽名的人是己○○,97年1月11日我和甲○○2人前 往香港的旅費,甲○○說是虹泰公司出的,雖然甲○○有帶我去 黃嘉錫律師事務所,但我在那裡沒有見到律師或是任何人, 等於沒有進到事務所裡,我另外還有去GLORY STAR公司,裡 面我只有看到1位會計小姐,還有1位季先生,季先生有遞他 的名片給我,季先生有請我簽2張文件(庭呈文件與名片) ,(庭呈通知函1張)在收到這個函之前,我就想要拿回本 金,但乙○○一直藉故推拖,後來乙○○又給我這張通知函,要 我從3個方案裡選1個,當初對方一直跟我說我是該公司的股 東等語之證述情節綦詳【見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5年度交 查字第867號卷,下稱105交查字867號卷,第19至23頁】; 證人庚○○於108年3月19日偵查時證述:甲○○是在臺北市復興



南路一段虹泰公司任職的業務員,96年12月時甲○○約我到該 公司見面,告訴我一個在大陸洛陽的投資案,利潤很好,但 是沒有說可以獲利多少,跟我說可以當香港耀辰公司的股東 ,可以分紅,比買股票划算,我第一次就在97年1月10日匯2 2萬5,000元美金到甲○○給我的耀辰帳戶,第二次在97年6月2 日又匯了2萬5,000元美金到同一帳戶,第二次匯款前甲○○與 鄭桂真到我簾洲的住處再向我遊說,這個投資分紅、利潤會 很好,但沒有保證說明會得到多少分紅或利潤,所以我才會 匯第二次款,第一次匯款後隔天甲○○帶我去香港拜訪耀辰公 司負責投資洛陽案的律師,但那天律師不在,我在96年12月 時與甲○○約到虹泰公司見面時,甲○○介紹乙○○給我認識,乙 ○○自稱是虹泰公司的董事長,也是洛陽投資案的負責人,乙 ○○告訴我這個案子的投資分紅、利潤會很好,比買股票好, 但沒有保證說明會得到多少分紅或利潤,要我當耀辰公司的 股東,己○○是因為96年12月時與甲○○約到虹泰公司見面時, 己○○說他是虹泰公司的總經理,當時張淳蓁也在辦公室,也 有跟我打招呼,但沒有講她的職稱,甲○○告訴我張淳蓁是虹 泰公司的員工,甲○○、乙○○跟我說很多,叫我當耀辰公司的 股東,並叫我拿錢出來投資,102年7月間乙○○、我及甲○○、 鄭桂真就約在臺北市民權西路捷運站附近飲料店見面,我跟 乙○○說希望把本金還給我,否則我要提告,乙○○說每個月要 還我五萬元,鄭桂真、甲○○也告訴乙○○希望他還我錢,但事 後乙○○只匯了3次的5萬元及一次的10萬元還我,之後就沒有 再匯,104年5月10日乙○○甲○○與我在基隆我叔叔家簽了如10 5他字943號卷第25頁以下的協議書,乙○○答應以新臺幣5百 萬元來和解,並給我卷內五張100萬元本票,甲○○開了7萬2, 000元的本票,說要給我心靈上的補償,後來甲○○有如實給 我7萬2,000元,乙○○的5張本票全跳票,其中二張我有去聲 請強執,執行到30幾萬元,其他就執行無效果,我認為乙○○ 用言語上來騙我,我認為這個投資案是假的,實際上沒有這 個投資案,105他字943號卷第52頁投資協議書是甲○○、鄭桂 真帶著協議書到新北蘆洲我的住處給我簽名,簽完後再拿給 甲○○,己○○當時不在場,事後甲○○再把己○○已簽好名的協議 書寄給我,我認為己○○是共謀等語之證述情節明確綦詳【見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227號卷,下稱107偵字2 27號卷,第77至89頁】,並有洛陽耀辰置業有限公司廣告、 行程、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匯出匯款申請書及約定書(庚○○) 、投資協議書、股權交易契約書、通知函、協議書、本票影 本(面額新臺幣1百萬元5件、7萬2仟元1件)、耀辰全球控 股有限公司99年2月8日通知函、聲明等在卷可稽【見105他



字943號卷第15至59頁;105交查字867號卷第25至29頁】, 從而,應認證人即告訴人庚○○上開之指證述內容,核與事實 相符,應堪憑採。
㈡至於被告乙○○、己○○雖均否認有意圖為自己不所有之詐欺故 意及施用詐術等云云,惟其等二人就所謂耀星、耀辰公司投 資系爭開發案之資金來源、流向、有無依法公開募集、中間 轉介流通資金如何告知投資人均交待不清,且除本件告訴人 或被害人匯入之款項外,亦未提出任何上開公司相關營收之 資料、帳冊、申報文件、公開查核資料以資佐證,況耀星、 耀辰公司是否與洛陽耀辰公司共同投資系爭開發案,亦無任 何書面契約、文件、公開查核資料可供憑證以據證明。復依 證人即被害人甲○○於105年11月23日偵查時證述:我於96年1 2月21日應乙○○之邀,前往河南洛陽參觀系爭開發 案,同行 的人有11個人,我只認識乙○○,其他人我不認識,己○○有去 ,當時我看到的是土地過戶給洛陽耀辰公司,當時是鼓吹我 們投資,我去了4天,前往大陸的費用是我自己出的,花費3 萬2千元,GREAT COMPASS公司的名片好像是境外公司的名片 ,也是乙○○給我的用來召募投資案用的,我前往洛陽時過境 香港有去該公司參觀,也是乙○○帶我們去的,我去的時候有 看到公司的辦公室,裡面也有小姐、員工,相關照片我沒有 留存,回台後乙○○本來希望我能參與投資,但我的資金不足 ,所以乙○○就請我幫忙介紹他人投資,並幫我印製虹泰公司 的名片,虹泰公司負責人是誰我不知道,名片是乙○○給我的 ,參觀回台後,有多少人參與投資我不清楚,乙○○都是在他 的復興南路的資產管理公司舉行說明會,建案的部分我只介 紹庚○○,我另外還有介紹子○○投資其他案子,子○○投資了台 幣300多萬元,介紹庚○○投資,乙○○給我投資金額的百分之 二作為佣金,乙○○直接匯款至我的帳戶,當時庚○○參與投資 ,就帶他去香港匯豐銀行開戶,並拿協議書給他,同行的有 我和庚○○及乙○○等語之證述情節明確【見105交查字867號卷 第39至43頁】;證人即被害人甲○○於106年1月11日偵查時證 述:我總共只有介紹庚○○與子○○ 2人及我的家人投資,其實 我與我的家人也是受害人,庚○○是產業投資,子○○是股權基 金投資,但是子○○的股權基金有百分之70也是作產業投資, 剩餘的百分之30作何用途我不確定等語之證述情節明確【見 105交查字867號卷第140至142頁】;證人即被害人甲○○於10 7年9月12日偵查時證述:我不清楚耀星與耀辰公司的業務有 何不同,我只知道這2家公司都是乙○○和己○○在主導的,另 我知道耀星公司是有發行股權基金,耀辰公司是產業投資, 我當初投資耀星公司之股權基金,就是耀星基金,股權基金



在出事之前,都有定期領到股利,至於產業投資則沒有,產 業投資是要等整個投資案結束後才可以分配利潤,這些投資 協議書上應該都有記載,我今天有把股權基金分配股利之相 關帳戶存摺帶來,投資損失後,我都是去找乙○○,乙○○有賠 償我們一點,可以從存摺上面看到如果匯款人是乙○○的匯款 ,就是乙○○賠償我們的款項,這些都是我們多次催促後乙○○ 才陸續補償我們一點,我母親壬○○投資第 1筆(時間是96年 3月底)之後,我就被楊子凡介紹到乙○○的瑞豐公司推銷業 務,虹泰公司名片是瑞豐公司給我的,說如果出去給客戶名 片,就給這2張名片,如庚○○之告訴內容,一張是虹泰公司 的名片,另一張是GREAT COMPASS公司的名片,我當時覺得 耀星公司或耀星基金,或耀辰公司都有真正投資中國房地產 ,因為我實際去過,我去大陸時,大陸的報紙洛陽日報、甚 至路邊都有廣告,且大陸的官員也有看到,也出示相關文件 取信我們,所以我不覺得是假的,無論是投資耀星公司之耀 星基金或耀辰公司的產業投資,最終都是投資系爭開發案等 語之證述情節綦詳【見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7年度核交字 第228號卷第49至55頁】;證人即被害人甲○○於108年3月19 日偵查時證述:我是聽說庚○○對房地產有興趣,我到虹泰公 司兼差上班時,有去看過洛陽的投資案,我有看到那塊地, 也有看到經過的路旁有投資的看板廣告,我也有96年8、9月 投資40多萬臺幣,我家人也有在96年3月投資820幾萬的臺幣 ,剛開始我跟我家人都有拿到每年我8 %,我家人10%的紅利 ,我在96年8月前去洛陽查看,才開始投資,我在96年12月 介紹庚○○投資同一個標的,乙○○是我老闆,乙○○交待我要把 這個案子介紹出去,我介紹一個客戶可以拿到的獎勵金,我 獎勵金就是我的薪水,所以我就介紹庚○○投資,我有拿到庚 ○○投資金的9 %獎勵金,是公司匯到我的戶頭,我不知道投 資案是假的,我有去過現場看過二次,在我跟家人投資的前 幾個月我跟家人每個月都有拿到我8千、跟家人8萬多的紅利 ,我當時覺得是真的,我有看到文件,也有拿到紅利,我紅 利只拿了約六個月後,就沒有再拿到了,我有向乙○○要本金 ,他說現在時機不是很好,並說洛陽那邊還有事情要處理, 請給他一點時間,目前都沒有給我本金,目前我跟家人的本 金都還沒有拿回來等語之證述情節綦詳【見107偵字227號卷 第77至89頁】;證人即被害人甲○○於本院109年3月19日審理 時證述:我母親壬○○女士是在96年3月31日,由朋友的邀請 參與了乙○○先生(瑞豐公司、虹泰公司)公司的股權基金投 資,在同年4月4日,再加碼參與股權基金投資(如附件一: 股權基金投資匯款單、投資協議書),我是在96年4月初,



由我母親這位朋友邀請我到乙○○先生的公司參加產業投資說 明會,當天說明會開始前,他介紹了乙○○先生和己○○先生給 我認識,當時只有和兩人聊天,到了說明會開始時,由乙○○ 先生親自向在場與會的人說明幾項的產業投資標的以及日後 可能的獲利(說明內容與不動產以及綠能產業有關),會後 ,我母親這位朋友說,如果有朋友對不動產以及產業投資有 興趣的話,可以邀請他們來聽,我就開始邀約朋友和家人到 了乙○○先生和己○○先生的公司參與股權基金的投資,96年5 月2日,我邀請子○○小姐投資(如附件二:股權基金投資匯 款單、投資協議書),96年5月31日,我邀請母親壬○○女士 再投資(如附件一:股權基金投資匯款單、投資協議書), 96年8月中,乙○○先生的公司用我邀約來投資者的投資金額 ,換算成我可認購的股權,在同年的29、30日,我自己認購 了股權以及參與了股權基金的投資(如附件三:股權通知書 、股權匯款單、股權基金投資匯款單、投資協議書),96年 9月13日,我邀請岳母(鄭范秋英)投資,由岳父(癸○○先 生)匯款(如附件四:股權基金投資匯款單、投資協議書) ,96年9月27日,我邀請母親(壬○○女士)在投資(如附件 五:股權基金投資匯款單、投資協議書),我就從96年4月 中開始,陸續邀請了我的好朋友和家人到乙○○先生和己○○先 生的公司參與股權基金的投資,96年12月初,乙○○先生說, 要找一些對大陸不動產開發有興趣的人,可以在96年12月21 至24日(如附件六:護照、台胞證影印本),一同到河南省 洛陽市參訪(這是第一次到大陸參訪),有14位,我的團費 是由公司全額支付,當時參訪的人員有我、乙○○先生、己○○ 先生、陳惠玲小姐、郭玉份女士、張淳蓁小姐、趙璟瑢小姐 等人,還有一些對大陸投資有興趣的人,參訪內容:有3個 案子,有2個案子是還沒有決定的(1個在洛陽市巒川縣由銀 行提供的案子,1個在洛陽市中心由銀行提供的案子),還 有1個是已著手設計與規劃的河南省洛陽市陸渾水庫的土地 開發案。陸渾水庫的土地開發案簡報,是由當時的陸渾水庫 水利局局長已及洛陽耀辰置業有限公司經理丁○○先生,為我 們做了開發案的簡報。回台後,公司發給我簡報資料(如附 件七:簡報資料)。我就將開發案分享給朋友和家人知道, 還給他們看了我去拍回來的照片(因五年多前看了就難過、 生氣,全都銷毀了),97年1月10日,我邀請庚○○小姐進行 河南省洛陽市陸渾水庫的土地開發案產業投資,在97年6月 初(忘了是幾號),庚○○小姐在加碼參與產業投資,97年3 月中,乙○○先生說,要找一些對大陸不動產開發有興趣的人 (因當時陸渾水庫的土地開發案已經在整地了),可以在97



年4月19至23日(如附件六:護照、台胞證影印本),一同 到河南省洛陽市有第二次的參訪,97年4月19日出發時,陸 渾水庫的土地開發案的整地已經完成了,這次的團費是我自 己支付的,參訪的人員有我、乙○○先生、己○○先生、陳惠玲 小姐、郭玉份女士、楊子凡女士和他的先生(是去旅遊的) ,還有一些對大陸投資有興趣的人,約十三、十四位,參訪 內容:河南省洛陽市陸渾水庫的土地開發案,當時已經整地 完成,連續壁已完成,防坡堤已完成一部分,陸渾水庫的土 地開發案簡報,同樣也是由陸渾水庫水利局局長以及洛陽耀 辰置業有限公司經理丁○○先生做的簡報,做簡報時還發給我 們一份報紙(如附件八:洛陽日報影印本),就是河南省洛 陽市陸渾水庫的土地開發案廣告,登了四分之一的報紙版面 。回台後,我同樣將開發案的完成進度分享給朋友和家人知 道,也給他們看我所拍的照片(因五年多前看了就難過、生 氣,全都銷毀了),97年5月20日,我母親壬○○女士也進行 了這項河南省洛陽市陸渾水庫的土地開發案產業投資(如附 件九:投資匯款金額、投資協議書),97年6月5日,我的弟 媳戊○○小姐也請我幫他投資了這項河南省洛陽市陸渾水庫的 土地開發產業投資(如附件十:投資匯款金額、投資協議書 ),我就從97年1月開始,陸續邀請了我的朋友和家人到乙○ ○先生和己○○先生的公司參與不動產的產業開發投資計畫, 在大陸時有碰到丁○○,他的頭銜是洛陽耀辰置業公司的總經 理,做土地開發的、投資,他都用簡報介紹,包括一些規劃 圖,廠區的規劃等,沒有講到資金來源,有說到是外資公司 跟他們一起合作的,在薩摩亞註冊的耀星公司,好像沒有給 我看投資的情形,他們大陸那邊的開發案,好像要有證照之 後,才能做下一步的動作,所以那時候做的證照是有,照片 都已經丟掉了,我跟子○○部分是存摺,我母親壬○○97年10月 之後有存摺,我岳父母是存摺都沒有了,我庭呈的資料是家 人和朋友投資股權基金損失的金額,有股息的部分,如下所 述,一、96年3月30日壬○○,投資金額7萬美金美金,股息一 個月0.9 %,少收了新臺幣74,418元,是金額加再一起的0.9 %,才有74,418元每個月;二、我母親壬○○在股權基金投資 有96年3月30日、96年4月4日、96年5月31日、96年9月27日 總共五次,投資金額新臺幣8,268,931,每月股息是0.9%, 少收了新臺幣74,418元;三、甲○○,96年8月30日,投資金 額是新臺幣265,128元,每月配息0.7%,少收了新臺幣1,854 元;四、子○○,96年5月2日,投資新臺幣3,500,333元,每 月股息0.9%,少收新台幣31,503元;五、我岳父癸○○,96年 9月13日,投資金額是新臺幣1,687,823元,每月配息0.7%,



少收了新臺幣11,815元等語之證述情節明確【見本院卷二第 235至278頁】;併參酌證人子○○於105年12月28日偵查時證 述:我沒有去參觀過香港或是大陸與本案有關的投資標的, 我剛匯款後的1年左右,每月可收到1、2萬元的紅利,錢是 匯到我三重中興橋下郵局的帳戶,投資耀星半島假日莊園並 非是我投資開始這個基金的投資標的,是在我投資基金之後 ,甲○○他們才寄這個廣告過來,告訴我們說要投資這裡的房 地產等語之證述情節明確【見105交查字867號卷第92至94頁 】;再互核與證人張淳蓁於107年5月9日偵查時證述:告訴 人陳素惠應該有見過一次,地點是在信義區瑞豐國際資產管 理股份有限公司,她是甲○○帶來的,她為何去那裏我不清楚 ,我在那裡當行政人員,老闆是乙○○,己○○在瑞豐籌備CFA 的證照班,好像是副總經理,公司裡面就是乙○○、己○○最大 ,我沒有去磐石策略公司上班,薪資掛在哪家公司是乙○○安 排的等語之證述情節大致相符【見107核交字228號卷第9至1 3頁】;與證人鄭桂真於106年11月29日偵查時證述:我投資 前都不認識,是我們的投資沒有按時收到紅利時,我先生甲 ○○就和乙○○、己○○聯絡,乙○○、己○○有找我先生還有其他投 資人(約有10幾個)一起去開會,地點是在內湖的一家速食 店,後來因為人太多,所以轉到一位員工叫郭玉份的家中開 會,會議中乙○○、己○○一直說因為大陸宏觀調控與金融風暴 ,所以投資出問題,他們會想辦法解決,請我們等待,那是 我第一次見到乙○○、己○○,我公婆他們投資將近800多萬, 我父母親也投資150萬,我與甲○○總共投資五、六十萬,我 與我父母、我公公都是甲○○轉述,才得知投資訊息,我婆婆 好像有去聽過說明會,我不確定,現已事隔10年,我當然覺 得投資大陸的案子是假的,但是當時投資時覺得真的,不然 我們家人也不會投資一千多萬元等語之證述情節亦大致符合 【見105交查字867號卷第178至182頁】,亦為被告二人所是 認,足見被告乙○○、己○○雖有安排證人甲○○、告訴人庚○○前 往大陸或香港參觀整地、簽約,然其二人之目的無非在使上 開投資人等因誤信耀星及耀辰公司確有與洛陽耀辰公司進行 投資合作等情欺暪,造成上開投資人信賴被告二人的不實資 訊、不實陳述、隱匿會使理性投資被害人就投資決策動心忍 性的決定結果,因而被欺暪、操縱並信賴其二人所言,因而 被誤導陷入錯誤,才為上開投資上當,至為灼然。 ㈢此外,復參酌甲○○提出之陳情書暨附件,即其業績獎金統計 表、存摺封面、存簿內頁、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收據證明、往 來交易明細台灣銀行手續費及匯款收入收據、外匯活存歷史 明細批次查詢合作金庫銀行三興分行匯出匯款申請書、水單



、股權交易契約書、基金申購授權書、基金確認書、匯出匯 款申請書(壬○○)、投資協議書、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匯出匯 款申請書及約定書、水單、結案通知書、股東通知書、通知 函、台北富邦銀行匯出匯款申請書、外匯收支或交易申請書 、股權交易契約書(子○○)、房屋貸款契約書、貸款核定通 知書、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匯出匯款申請書及約定書(甲○○) 、聯邦商業銀行結匯證書(癸○○)、結案通知書贖回通知( 鄭范秋英)、通知函、股東通知書、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匯出 匯款申請書及約定書(庚○○)、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匯出匯款 申請書及約定書(甲○○)、股權交易契約書(戊○○)、投資 協議書等、瑞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查詢資料、台中 分公司資料查詢結果、認股通知書、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匯出 匯款申請書及約定書(甲○○)、護照影本、臺灣居民來往大 陸通行證影本、台灣銀行收據(2)、存款交易明細批次查 詢、剪報、東律網路截圖、台灣昶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網路 截圖、董事及監察人候選人名單公告、協議書(庚○○、甲○○ )、第一商業銀行存款存根聯、台灣銀行三重分行存簿影本 、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、企業法人營業執 照、廣告簡報【見105他字1030號卷第33至393頁、第395至4 97頁】;耀辰全球控股有限公司99年2月8日通知函、聲明等 、陳情書及其附件(甲○○)、台灣大哥大資料查詢(子○○00 00000000)、台北富邦銀行匯出匯款申請書(子○○)、台北 富邦銀行外匯收支或交易申報書(結購外匯專用)(子○○) 、匯款臨時憑據(子○○)、股權交易契約書(子○○)、基金 申購授權書(子○○)、基金確認書(子○○)、投資協議書、 公文、洛陽耀辰置業有限公司相關資料、廣告、贖回股票資 料(子○○)、房屋貸款契約書(子○○)、台北富邦銀行-貸 款核定通知書(子○○)【見105交查字867號卷第25至29頁、 第45至76頁、第86頁、第96至134頁】;財團法人金融聯合 徵信中心信用卡基本資訊彙總(甲○○)、中華人民共和國建 設用地規劃許可證、整地照片等【見105交查字914號卷第7 至12頁、第27至33頁】;合作金庫銀行五股分行存摺封面( 壬○○0000000000000)及其內頁翻拍照片、合作金庫活期儲 蓄存款存摺封面影本(鄭范秋英0000000000000)及其內頁 影本、三重中興橋郵局存簿封面影本(子○○00000000000000 )及其內頁影本【見107核交字228號卷第57至79頁、第81至 93頁、第95至99頁】;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三重中興橋郵 局107年6月22日第三人查詢回覆函(子○○)、往來交易明細 (96年1月1日起至98年12月31日止)【見107核交字227號卷 第83至87頁】等在卷可徵。從而,應認證人即告訴人庚○○上



開指證述內容,核與事實相符,應堪採信。
㈣至於證人辛○○、林宏洲於本院審理時,雖均到庭證述系爭開 發案確有其事,惟依證人辛○○於本院109年3月19日審理時證 稱:耀星半島假日莊園這個案子,實際上是有在開發、施工 ,投資的公司是耀辰公司,申請中外合資,當地的政府資料 是這樣,(提示本院卷一第221至260頁,提示並告以要旨) 以上資料都是在當地使用的資料,當時總經理丁○○提供給我 們的,當時是耀辰公司法人代表派駐我到那邊當員工的,有 在那邊支領薪水,資金若不進入當地支付土地款,當地政府 不會允許開工,我是任職洛陽耀辰置業有限公司,大約待2 至3年時間,107還是108開始吧,耀星董事長乙○○找我去的 ,在那邊跑跑行政作業,洛陽耀辰公司的負責人是丁○○,我 們每天在一起,都在公司上班,他也是跑政府關係,董事長 是丙○○,如果沒有投資我們就動不了,因為錢沒有到政府單 位去,土地是動不了的,給土地款還是動不了,但是沒有看 過那些手續,在大陸如果你的投資款或是買土地的款,如果 不支付給當地的土地局,你的土地是沒有辦法開發的,而且 你也無法拿到土地使用權,我不知道當初支付開發款是支付 多少,但因為做置業開發的,這是常規,因為如果說錢沒有 到,你是動不了的,就算你錢到了,也未必動的了,這不是 我負責的工作,我在那邊只負責行政工作,我是聽丁○○說的 ,因為我是後期才過去的,前期他們已經作業完畢了,那個 部份我沒有參與,所知的都是丁○○告訴我的,投資者是薩摩 亞,名字我忘記了,乙○○是幕後投資人,名字是丁○○出的, 確切的薩摩亞是耀星全球控股,還是耀辰全球控股公司我不 知道,但是有這回事,我不清楚台灣的投資者是要如何投資 耀星半島假日莊園,我沒有管這方面的事情,而且我人在大 陸,不在台灣,這邊的我不知道,去洛陽耀辰之前我在北京 任職,北京也是一個置業公司,是丙○○請我過去的,因為他 是洛陽耀辰置業的法人,我是在北京跟丙○○認識,然後因為 丙○○北京事情比較多,他沒辦法過去管理,才請我過去幫忙 ,耀辰置業和洛陽耀辰是同一家,在大陸,地方公司要加地 名,但是我們講的話就不會加上地名直接講洛陽耀辰,薩摩 亞公司Glory Star Global Holdin gsLtd.中文翻譯即耀辰 全球控股有限公司,負責人己○○,這是投資公司,那個是置 業公司,洛陽耀辰董事長是丙○○,總經理是丁○○,耀辰全球 控股有限公司,跟洛陽耀辰兩間公司是什麼關係這我就不知 道,我去之前都成立了,就我所知,如果你錢沒有到,在中 國別想動土地,但因這段我沒看到,所以我也無法證實,被 告乙○○被限制出境前,有跟己○○定期去洛陽做視察,以投資



公司的負責人身分去的,丁○○是被告乙○○的下屬,他很清楚 知道,出錢的老闆是被告台灣的這間公司,後期錢全部轉給 抵押公司,因為當初他們有借錢,後來沒有支付,就被融資 公司拿走了,最後是賣給一間香港公司,因為錢根本出不來 ,錢直接被融資公司扣住了,因為我常常跑政府關係,所以 他們也會說,這是當地政府說的,丁○○並沒有告訴我,是國 土資源局告知的,因為後來都變成朋友了,他們也說了,這 錢不到根本無法動,(提示本院卷一第225頁,並告以要旨 )我在公司有看過這三張收據,時間不是很清楚,但是我去 的時候有看過這個,公司常常開會,李董常常會過去,在會 議裡看到的,丁○○拿出來的,那時候是開內部會議,然後付 款情形要跟李董乙○○報告,我不知道實際上出資者是誰,這 是前端的事情,我去的時候已經在進行了,這我就不清楚了 ,我只看到丁○○簽名而已,資金來源是高層上的事情,我只 負責執行工作,因為被告他們是投資方,我們是執行方,如 果他們不是投資方,丁○○會這麼客氣嗎,且在公司,丁○○也 稱呼他們為董事長,他也只是總經理,後來大家都認識了, 也知道一些事情,就是乙○○他們投資嘛,不然為何會常常來 ,大家都有在一起吃飯,且會議中,丁○○拿過投資的付款明 細,會議裡面參加的人一定看的到,後來他們也不用每次都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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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瑞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磐石策略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台灣昶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虹泰財稅顧問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茹意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宏亞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理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