勞動基準法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(行政),簡字,109年度,36號
CYDA,109,簡,36,2020101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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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     109年度簡字第36號
原   告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



代 表 人 王俊超 


被   告 嘉義市政府

代 表 人 黃敏惠 
上列原告於民國109年10月14日(本院收文日)提出行政起訴狀
,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,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準用第
236條、第107條第1項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
列一所載事項,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,即以訴不合法裁定駁
回:
一、原告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(下同)2,000元:
㈠、按提起行政訴訟,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
  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起訴未繳納裁判費,為不合
  程式。經定期先命補正,逾期不補正者,應依行政訴訟法第
  10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裁定駁回之。
㈡、起訴,按件徵收裁判費4,000元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
  ,徵收裁判費2,000元。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但書定有明
  文。
㈢、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2,000元,請於本裁定送達後
  5日內補繳。
二、本件委任未合法陳報,原律師尚不生合法委任意思表示送達
  本院之效力,原告如仍欲委任師原律師為訴訟代理人,請補
  正委任狀:
㈠、查原告起訴之時,同時遞交委任狀,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
  人,此有卷附民事委任狀1份存卷可查。
㈡、該委任狀標題為「民事委任狀」,且起訴狀上並未記載該律
  師為其訴訟代理人,起訴狀之標題為行政訴訟起訴狀,與前
  開民事委任狀不符,該律師是否為本件訴訟代理人,原告與
  律師之真意不明,本院認該委任係屬未合法陳報本院,請更
  正委任狀為行政訴訟委任狀,並記載本院案號特定委任案件
  為何。
三、請原告檢送起訴狀所載之勞資會議紀錄影本過院供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0  月  19  日
        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唐一侼
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0  月  19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妍爾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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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家福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