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(行政),簡字,109年度,29號
CYDA,109,簡,29,20201014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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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     109年度簡字第29號
原   告 空軍防空暨飛彈第七九五旅

代 表 人 劉俊傑 
訴訟代理人 葉志恒 
      黃安緒 
被   告 劉鈺菁 
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提起行政訴訟,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起訴未繳納裁判費,為不合 程式。經定期先命補正,逾期不補正者,應依行政訴訟法第 10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裁定駁回之。
二、本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,未據繳納裁判費。經本院以裁定命 其於5日內補正,該裁定正本於109年9月24日向原告2訴訟代 理人送達,而原告逾期迄未補正,有本院送達證書2紙、本 院繳費資料查詢、收費答詢表查詢各1份在卷可稽,其起訴 顯然不合程式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、第107條第1項第10款、第98條第1項 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4 日
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唐一侼
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 10 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4 日
書記官 黃妍爾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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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