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696號
原 告 許珍源
被 告 林坤蔚
黃文英
溫明鴻
主 文
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 判費,此為必備之程式。次按原告之訴,起訴不合程式或不 備其他要件者,依其情形可以補正,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 正而不補正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。
二、原告對被告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,其訴訟標的價額金本院核 定為新臺幣(下同)224萬元,應補繳裁判費2萬3,176元, 經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17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 補繳,而該項裁定已於109年9月22日送達原告送達代收人, 有本院送達證書1份附卷可憑,然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, 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、收費答詢表查詢在 卷可證,其訴顯難認為合法,應裁定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 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2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唐一侼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2 日
書記官 黃妍爾